| 又一部关于污染治理的法律规定要出台了。7月15日,《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在网上征求意见。市民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上有好点子、好办法都可以提出来,并可能成为法律内容。
机动车尾
气污染是省城主要污染源之一。《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机动车时,必须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太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对销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抽检。在该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今后,太原市机动车辆将新增一种“环保标志”。《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制度,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将由太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在用机动车经检测合格的,发放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贴于该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的,公安机关将不予办理转入、过户手续,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证和年检手续。外埠车辆也可在该市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合格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接受太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的,经教育仍拒绝接受抽检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伪造、变造、冒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证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26日,提出建议者用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邮政编码:030082;传真电话:(0351)4223443;电子信箱:jdc60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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